法律分析:用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關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或者重事項應經職工代表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案意見與工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決定實施程工或者職工認適向用單位提經雙協商用單位應予修改完善於直接涉及勞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重事項決定用單位應其公示、告知勞者 用單位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列條件才算效:1、內容合、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3、向勞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性化創普斷完善規章制度效程序請各位員工放請斷監督我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