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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土地使用證去國土局部門辦理。

辦理土地證需要到國土資源局大廳的窗口辦理,如果是鄉鎮村民要辦理土地證,可以將資料提交給鄉鎮的國土資源分局,由他們收件辦理。辦理土地證需要提供很多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契稅證明等,這些材料要提前準備好。

土地使用證辦理流程有:

1、辦理土地使用證時,申請人應將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等所需材料上交至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贈予、買賣等形式獲得的,還需提供贈予、買賣土地使用權等相關協議書,並提供原土地使用證;

2、國土資源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的土地進行實地核查、測量與繪制,並對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等情況進行核實,並查看四周鄰居界線是否清楚,確認不存在爭議後,進行簽字並蓋章;

3、然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上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後準予申請人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即可領取到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辦理土地證的主要條件如下:

1、在土,轉讓房屋及使用權時,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照片及土土地使用證原件;

2、在土,繼承房屋和使用權的,應當提交房屋照片、原土使用證明、公證書或者權利人親筆簽名的協議和街道證明;

3、土,新建房屋登記,需提交土及規劃部門的建設批準文件;

4、如土證書遺失或損壞,土權利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重新申請證書,並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發給新的證書;

5、買賣、繼承、贈與的分割,必須由雙方到局辦理;

6、委托代理人除提交通過上述研究材料外,還應發展提供壹個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綜上所述,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對壹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