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壹項是法律依據,另壹項是案件名稱。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並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
《刑事訴訟法》第83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86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