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壹)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