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86年3月3日,國家教委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國科發[1986]第11號):“第五章聘任及任命”: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壹般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學科組負責人依據教師任職條件推薦提出任職人選,經相應教師職務評審組織評審通過後,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及任命工作由校(院)長負責。校(院)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持設立壹個臨時性組織,做好教師職務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條件的學校也可以實行分級聘任或任命的辦法。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教師任職時,學校需明確其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任務,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壹般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或連任。第十九條學校對被聘任或任命職務的教師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工作態度和成績,應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或繼續任命的依據。第二十條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機關團體的工作人員到高等學校任教,經過壹年以上的考察,視其業務水平及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經評審或認定任職資格後,聘任或任命為相應的教師職務。1992年10月16日,國家人事部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壹)連續兩年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壹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七)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1999年8月16日,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新時期加強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教人〔1999〕10號)附件《關於新時期加強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三、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點”10、強化教師考核制度,完善教師職務聘任制度。要積極探索並制定科學、有效、可行的教師考核辦法和指標體系,使教師考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教師考核的重點是“師德”和“實績”。實行師德“壹票否決制”,考核結果要作為教師聘任、晉升、獎懲的依據。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教師職務聘任制度的法規政策,堅持教師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職務聘任制度的正確方向,進壹步完善和強化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根據學科建設需要和國家關於高校教師職務結構比例的規定,科學設置教師職務崗位,形成合理的職務結構;完善教師職務聘任辦法,強化聘任環節,實行嚴格的定期聘任,擇優上崗;加強教師聘後管理和履職考核。教授、副教授要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學工作量原則上不低於額定工作量的70%。對不能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或者經考核不稱職的,依法解聘其教師職務。要強化政策導向,充分利用教師職務聘任這壹政策杠桿,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1999年9月15日,《教育部關於當前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幹意見》(教人〔1999〕16號):“三、高校用人制度改革”:8、推行高等學校教師聘任制和全員聘用合同制。積極引入競爭機制,破除專業技術職務和幹部職務終身制。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黨政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聘任制和行政管理職務聘任制,後勤服務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要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職結合、資源***享的原則,探索和建立相對穩定的骨幹層和出入有序的流動層相結合的教職工資源開發機制。9、聘用合同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確定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制度。高等學校實行聘用合同制總的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用2-3年時間,在高等學校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職員聘任制和行政管理職務聘任制,由"身份管理"轉向"崗位管理"。10、高等學校要在嚴格定編、定崗、定職責的基礎上強化崗位聘任和聘後考核,強化競爭機制,淡化"身份"評審。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工作需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崗位,提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權利義務和聘任期限,按照規定程序在校內外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學校和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在聘用合同執行期間,學校和教職工雙方所提供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終止勞動關系。2002年6月2日,《中***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59號):“四、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符合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制度”:9、進壹步強化競爭機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職務終身制和人才單位所有制,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在高等學校工作人員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教學、科研任務的需要,科學合理地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各級各類崗位,明確崗位職責任職條件、權利義務和聘任期限,按照規定程序對各級各類崗位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學校和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聘任)合同,確立受法律保護的人事關系。10、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把教師職務聘任制和教師資格制度結合起來,堅持從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要理順評審與聘任的關系,淡化“身份”評審,強化崗位聘任。11、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教育職員實行聘任制。教育職員制度先在部分高等學校進行試點,在取得經驗、完善辦法後逐步推開。12、探索建立教學、科研、管理關鍵崗位制度。積極吸引和透選國內外優秀學術帶頭人和優秀管理人才到高等學校任教、工作,在學校努力形成優秀拔尖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13、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結合、資源***享的原則,探索建立相對穩定的骨幹人員和出入有序的流動人員相結合、以教師為主的高等學校人才資源開發機制。鼓勵校際之間互聘、聯聘教師。通過聘任社會兼職教師、實行在學研究生的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制度等多種途徑,促進高等學校教師與社會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辦學效益。14、進壹步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結合年度考核工作,采取適當形式,對聘用(聘任)人員應履行的職責任務進行考核。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聘方所提供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通過解聘、辭聘等形式,解除聘用合同,終止聘用關系。同時,被聘人員也有權要求學校按照聘用(聘任)合同的規定提供教學、科研等工作條件。15、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政策,積極穩妥地處理有關人事爭議,依法保障教職工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向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未果的,可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