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管理制度
1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
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
2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
,
嚴格控制廢證率
,
對於年廢證率超過
1%
的應予
以整改
3
、各級管理和就簽發機構要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登記本
,
認真登記廢證編號、
作廢原因、
登記日期等相關信息
4
、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及時報告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並公開聲明作廢
,
必要時
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
保護現場
,
做好調查取證
5
、其他種類的廢證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
,
於第二年年底前將上壹年度廢
證逐級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6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應按廢證產生原因分類統計上報
7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銷毀程序和要求
,
組織廢證的集中銷毀
,
並做好銷毀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