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3、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4、凡在24小時連續觀測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全部立即停產撤人實施緊急避險;
5、煤礦應當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主動采取預防措施。
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要求;
2、《煤礦安全規程》:明確了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3、《礦山安全法》:專門針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法律要求和監管措施;
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監察方式和處罰措施;
5、《防止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針對煤與瓦斯突出的特殊危險性,提出了預防和控制措施。
綜上所述,為了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煤礦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費用。此外,當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應立即停產撤人實施緊急避險。同時,煤礦企業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以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