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當地農業戶籍並在當地常住;
2、***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同居住、***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
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二、農村低保申請人家庭,按***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報和核定家庭人口:
1、戶籍遷出但尚在校就讀的學生;雖然擁有非農業戶籍但在當地農村常住並***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應當計入的家庭成員,納入***同生活家庭人口計算;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不納入***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
3、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不納入***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計算,但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收入。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培訓、農業科技培訓和勞務輸出的;
2、拒絕配合入戶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的;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4、超過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購買高檔非生活必需品或長期高消費的;
5、家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合保障條件、實際生活水平超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的;
6、因賭博、吸毒等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申請程序
戶主申請:持有當地農村戶口、***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
2、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傷殘證、指定醫院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3、用工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證明;
4、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產資料數、質量情況證明;
5、學生證、入學通知及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證明;
6、***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壹地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鄉鎮政府出具的有關證明;
7、其它證明材料(下崗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醫療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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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
國家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