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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員工規章制度怎麽寫?

第壹章總則

1、企業核心文化:誠信立足天下,品質引領未來。

2、企業基本目標:身心健康,質量可靠。

3、企業精神觀:虛心接受,刻苦追求,尊重他人,集體奮鬥。

4、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第壹條?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壹律解職。

第二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指揮。

第三條?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著工作服,穿著整潔,積極上進,培養公司榮譽感。

第六條?公司員工應和眾***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於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九條?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條?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壹條?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二條?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十四條?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汙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不得侵吞公款。凡發現有經濟不規行為,壹般不宜擔任領導職務,數額巨大的應送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註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範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後,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第壹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過系列審核批準,才可下達指令。

第二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後,經總經理核準後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推薦,經總經理核準後方可任用。

第三條?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後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壹並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新進人員於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並經過試用期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職員試用期為2至3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在本公司服務未滿七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若通過考核,簽訂協議之後,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有下列情事的壹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壹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後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第四章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壹條?作息時間:

1、星期壹至五:8:3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1:30——13:30;

3、本公司為雙休制。

4、?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

第二條?員工上下班自有專門人員記載出勤。

第三條?遲到(早退):

1、朝、夕會未到並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3、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5、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6、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8、於壹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壹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於壹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壹天。

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壹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四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五章請假制度

第壹條?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事假、病假

1、壹次請假超過三天(不包含三天)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2、皆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四條?公假:

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五條?工傷假: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壹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

壹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

第七條?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並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於假後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八條?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後,不得請假。

第九條?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條?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壹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六章離職制度

第壹條?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及會計人員於三十天前,壹般職員於七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

第二條?員工有下列事情之壹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員工有下列事情之壹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職三天或壹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後果者。

第七章移交制度

第壹條?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手續辦妥後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後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壹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員工移交事項如下:

1、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

3、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

4、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

5、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