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發動的前壹天及壹天以內辦理退票的話,手續費是汽車票面價格的10%;
2、汽車票在啟動前2小時內退的,手續費是票面價格的20%;
3、汽車啟動後1小時內,手續費是票面價格的50%,如果超過了1小時就不能退票了。
客運站旅客服務收費
1、客運站向旅客提供補票、退票、改簽、送票、行包變更、行包裝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務等服務項目時,可收取相應費用。
2、對在出站時無票或持無效客票的乘車旅客,客運站應當向乘客補收自班車始發站至旅客到達站的票款,可另加收補票手續費。補票手續費歸客運站所有。
3、客運站、客票代售處辦理退票時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費,國家有免費退票政策的除外。
因延誤發車或脫班的,應當為旅客辦理全額免費退票。客運站發車後不辦理退票。旅客退票應由原售票處受理。客票代售處售出的客票在發車前1小時以內發生退票的,應由始發客運站售票處辦理,始發客運站受理旅客退票後,原客票代售處的票款相應全額解交始發客運站。
4、旅客遺失客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後,客運站、客票代售處應當免費為其補辦客票。旅客購票後,需要改變乘車時間、車次的,在不變更起訖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客運站規定的改簽規則進行改簽。客運站、客票代售處依據改簽規則收取改簽費,收費標準由客運站、客票代售處自主制定。鼓勵客運站、客票代售處向旅客免費提供改簽服務。
5、旅客預定客票並要求送票的,客運站或客票代售處可以向旅客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客運站或客票代售處自主制定。
6、客運站在優先滿足旅客隨身行包運輸的基礎上,可提供由托運人單獨委托辦理物品運輸服務。客運站可應旅客要求提供行包相關變更、裝卸、保管服務,收費標準由客運站自主制定。
7、客運站對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可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費,收費標準由客運站自主制定。
8、客運站具備站級標準規定的設施、設備,為旅客提供候車、休息、治安、安全檢查、信息等客運服務,可向旅客計收旅客站務費,旅客站務費作為票價的構成部分,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法律依據:
《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 第十五條 客運站辦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費。由於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並免收退票費;開車後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壹)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2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0.5元按0.5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2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的20%計收退票費,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旅遊客車開車24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四)旅遊客車開車前24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50%計收退票費,不足2元按2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