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各級人民政府;(三)中央軍事委員會;(四)各級監察委員會;(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七)外交部;(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徽法》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各級人民政府;(三)中央軍事委員會;(四)各級監察委員會;(五)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七)外交部;(八)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九)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