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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的監察制度是怎麽的

兩漢時期監察制度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禦史大夫作為長官,禦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禦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

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壹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禦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禦史、治書禦史、監軍禦史、繡衣禦史(亦稱繡衣直指)等,分別行使禦史的職權。

西漢末年,禦史大夫更名大司空,禦史府改作禦史臺,由禦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

東漢時,禦史臺稱憲臺,仍以禦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

禦史臺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臺、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臺,同稱“三臺”。

東漢侍禦史,掌糾察;治書侍禦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

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禦史中丞壹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淩駕於郡之上的壹級地方壹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中央:禦史大夫

在中央,設立有禦史臺,作為最高監察機關。其長官在西漢初期為禦史大夫,與丞相及太尉同為“三公”。其職責是“內承本朝之風化,外佐丞相統理天下”(《漢書·薛宣傳》),兼有行政與監察長官之性質,相當於副丞相。他以察舉違法為職責,對官吏的違法行為,不問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權進行案問,但禦史大夫僅負責朝內和京畿地區三輔的監察。在禦史大夫之下則設立禦史中丞為其佐官。

地方:刺史

為了加強對地方郡縣的監察,漢武帝時開始在地方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由各部派遣刺史壹人,稱為十三部刺史,隸屬於中央禦史臺,專門負責監察郡縣,於每年八月,“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同時還負責“課第長史,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漢舊儀》)。

此外,漢朝時期,皇帝還經常根據需要直接從禦史中任命繡衣直指禦史。他們穿繡衣,持斧戴,握有生殺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