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怎麽鑒定
1、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員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進行的,在員工醫療結束或醫療期滿之後,由所在地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員工的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工傷鑒定壹般範圍包括:勞動能力的鑒定,停工留薪期的鑒定確認,護理等級的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的鑒定等情況。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鑒定的範圍包括什麽
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2、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鑒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