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備用金管理制度
目的:備用金的設立是為了壹些部門或個人因為業務的特殊性而出現的,為了保證備用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特擬定以下制度。采購員、收銀員、出納員、司機等要熟悉並遵守此制度。
1.備用金的申請
(1)要求設立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需先填好借支單,說明原因。
(2)財務部對此進行調查和審核,如果確因業務需要,財務部請示總經理審批。
(3)經過審批同意後,申請人可到財務部出納處領取備用金。
(4)申請人領取備用金,我部即可確認其為備用金保管人(簡稱保管人),保管人負責備用金的完整和安全。
2.備用金的保管使用
(1)設立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必須對備用金專款專用,不得出現占用、挪用備用金的情況。
(2)財務部可對設有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盤點,盤點時財務人員和保管人壹起清點備用金,並填制備用金盤點表,雙方簽字確認。
(3)在對備用金的盤點當中,如果發現備用金有被占用、挪用、短缺等情況,必須由保管人立即補上,有長款情況則要求保管人解釋原因。
(4)任何人不得對保管人提出借用備用金的要求,否則,財務部有權對此行為進行處罰。
(5)如果備用金壹直都發生短缺、占用、挪用等現象,我部有權對保管人進行經濟及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是短缺、占用、挪用款的2-5倍。行政處罰是口頭、嚴重警告、最後警告等處罰)。
(6)保管人在使用備用金時,可用符合財務制度的單據到財務部報銷,經過報銷後到出納處領取相應的報銷金額。
3.備用金的歸還
(1)保管人因業務關系不需要可隨時將備用金歸還財務部,財務部開出收據給保管人以證明其已將備用金歸還。
(2)財務部在盤點備用金過程中,如發現保管人不需要備用金或備用金使用量不大,有權要求保管人在限期內歸還部分或全部備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