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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內容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工資的,不再適用支付拖欠或克扣部分的25%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不再適用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另外,在實務操作中,需註意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行政部門不能壹接到投訴就直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也不能向仲裁機構或法院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標準的賠償金。

工會要按本法規定的勞動標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同違反勞動標準的行為進行鬥爭。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國家、地方和用人單位確定具體勞動標準的工作,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當前要突出對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方面標準的制訂和監督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