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施了。為加強印章業治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印章業規範發展,預防和打擊私制、偽造、變造、買賣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公安機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保證印章業管理規範。民政、工商、稅務、質監、金融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印章治安管理工作。申請設立印章制作單位,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營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印章制作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