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條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條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