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自4月13日起施行。為了便於對《暫行規定》的理解和適用,針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特制定本解讀。
壹、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的法律關系
《暫行規定》對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明確界定:“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這壹界定有三層含義,壹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範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三是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采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二、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條件
根據《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需要具備四個條件才能夠執業,壹是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且具備與壹般證券從業人員相同的執業條件,即具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條件;二是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在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註冊登記;三是取得由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第四要求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壹家證券公司的委托,且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三、規定了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規範
明確了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行為及禁止行為
《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規定,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壹)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壹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壹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上述規定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範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定,證券經紀人作用僅是“介紹”和“傳遞”。之所以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範圍進行如此嚴格的限定,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我國證券經紀人制度剛剛起步,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經紀人的整體素質還不高,暫不具備讓經紀人代理更多業務活動的條件,否則容易產生大量糾紛,損害經紀人整體形象。同時,該條第壹款第(六)項定,為證券經紀人從事其他活動設置了兜底條款,也為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已為此預留了空間。
《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註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上述規定大部分是壹般證券從業人員都應禁止的職業規範,比較新的主要有兩項:壹是不得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四、對委托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對委托合同的簽訂、主要內容及終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壹)委托合同簽訂前對證券經紀人資格的審查
《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2、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3、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4、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5、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
6、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範;
7、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8、雙方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需要重點關註是,《暫行規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作出約定。雖然《暫行規定》並未對經紀人的執業地域範圍做出具體規定,但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與經紀人約定執業地域範圍。
五、重點對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作了規定
《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有:
(壹)培訓管理
《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進行不少於60個小時的執業前培訓,其中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個小時。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的效果進行測試。
《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會的規定,組織對證券經紀人的後續職業培訓。
(二)執業註冊登記和經紀人證書管理
1、執業註冊登記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壹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對其進行執業前培訓並經測試合格後,為其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執業註冊登記事項包括證券經紀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和公司查詢與投訴電話等。
2、證書管理
《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為證券經紀人進行執業註冊登記後,按照協會的規定打印證券經紀人證書,並加蓋公司公章,頒發給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協會統壹印制、編號。
《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證券經紀人證書載明事項發生變動的,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書收回,向協會變更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並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辦理新證書的打印和頒發事宜。
證券公司終止與證券經紀人的委托關系的,應當收回其證券經紀人證書,並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註銷該人員的執業註冊登記。證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證券經紀人證書的,應當自委托關系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證監會指定報紙和公司網站等媒體公告該證書作廢。
(三)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
《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之間的糾紛,持續做好客戶投訴和糾紛處理工作。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在營業時間內,有專門人員受理客戶投訴、接待客戶來訪。證券公司的客戶投訴渠道和糾紛處理流程,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營業部的營業場所公示。
證券經紀人被投訴情況以及證券公司對客戶投訴、糾紛和不穩定事件的防範和處理效果,作為衡量證券公司內部管理能力和客戶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納入其分類評價範圍。
(四)檔案管理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檔案,實現證券經紀人執業過程留痕。證券經紀人檔案應當記載證券經紀人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券從業資格狀態、代理權限、代理期間、服務的證券營業部、執業地域範圍、執業前及後續職業培訓情況、執業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及超越代理權限行為的處理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信息。
(五)年度報告制度
《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證券經紀人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的運行和改進情況;
2、本年度證券經紀人數量的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證券經紀人的數量及在證券營業部的分布情況;
3、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執行情況、證券經紀人報酬支付和合法權益保障情況;
4、本年度證券經紀人執業前培訓和後續職業培訓的內容、方式、時間和接受培訓的人數以及下壹年度的培訓計劃;
5、本年度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糾紛及其處理情況,當前可能出現集中投訴的事項、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
此外,《暫行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納入公司合規管理範圍,並建立科學合理的證券經紀人績效考核制度,將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其績效考核範圍。證券公司應當將證券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管理的有效性納入其績效考核範圍。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執業支持系統、信息查詢系統、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控制度、客戶回訪制度,為經紀人執業提供方便,監督經紀人的執業行為。
六、對經紀人制度的實施做出了安排
《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並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後,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公司如果開展經紀人制度,應做好兩方面工作:壹是證券公司應將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住所地證監局備案,經證監局現場核查認可後,證券公司方可委托經紀人展業;二是營業部也要將本公司與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局備案,並接受證監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