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將固體廢物的處理作為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予以確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行汙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汙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