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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離婚財產分割法

新離婚財產分割法的規定如下:

1、離婚時夫妻***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分割時應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3、夫妻可約定婚姻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約定應書面形式;

4、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5、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壹方的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前提是債權人知曉該約定。

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原則上不參與分割;

3、債務處理:夫妻***同債務應由雙方***同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4、特殊財產處理:如壹方對***同財產有特殊貢獻,可適當多分;

5、協議優先原則:鼓勵夫妻雙方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

綜上所述,新修訂的離婚財產分割法明確了夫妻***同財產在離婚時應首先嘗試協議處理,無法協議則由法院判決,同時要求分割過程中重視子女、女性和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允許夫妻對婚姻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屬進行書面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遵循民法典規定,並規定了夫妻約定各自所有財產時個人債務的清償責任,條件是債權人對此有所知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壹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