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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單要簽字嗎

需要

應該是交出人與接收人雙方簽字,重要的事項還需有監交人簽字,這樣的交接責任才清晰完整。壹般是三方簽字:交接人,要離職的人簽字;接交人,接受交接的工作的人簽字;監交人,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簽字。這裏的交接責任人應該是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或主管領導對交接工作負責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壹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