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兒奉母,又名“為母埋兒”、“郭巨埋兒”,為中國傳統民間故事此故事在東晉幹寶所著《搜神記》、宋代《太平廣記》、元代郭居敬的《二十四孝》、明代嘉靖時期的《彰德府誌》等書中均有記載。
原文:郭巨,家貧。有子三歲,母嘗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兒可再有,母不可復得。”妻不敢違。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見黃金壹釜,上雲:“天賜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奪。”
大概意思:郭巨家裏面很貧窮,家裏有個三歲的男孩,郭巨的母親非常疼愛孫子,自己總舍不得吃飯,卻把僅有的食物留給孫子吃。郭巨因此深感不安,覺得養這個孩子必然影響供養母親,遂和妻子商議:“兒子可以再有,母親死了不能復活,不如埋掉兒子,節省些糧食供養母親。”
當他們挖坑時,在地下二尺處忽見壹壇黃金,上面寫:“天賜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奪。”夫妻得到黃金,回家孝敬母親,並得以兼養孩子。從此,郭巨不僅過上了好日子,而且孝順的美名傳遍天下。
但這事兒放在現在來看,簡直就是荒唐無比,不可理喻。不光是現在,這壹行為在明清以來也遭到過巨大的爭議。
明朝李默(《孤樹裒談》卷二)罵過郭巨,姑且把原文翻譯成通順的白話文,看看當時的人是怎樣認識這件事的:孝,就是好好侍奉親人。若不合人情事理,就是天天大魚大肉,也是不孝。何況僅僅是為了讓老娘吃口好的,就要殺無辜的幼子?這就是陷親人於不義,罪莫大焉!這算作孝的話,那就真沒天理了。這是挖到金子了,要是沒挖到,死者不能復生,殺人的大罪,罪不可逃!
明朝戴君恩在《剩言》說:“郭巨埋兒以食母,易牙殺子以媚君,不情莫甚矣。”?
明朝刁包說郭巨“過於好名”。清朝袁枚說他“大罪也”。
明朝林俊實在看不過這件事,居然作了壹篇《郭巨辯》,長篇大套地把郭巨痛罵了壹頓,說妳把兒子埋完了回來,奶奶要是問孫子哪去了,妳是說不說實話?要說實話,奶奶壹氣病死了,妳郭巨弒母的罪名可就擔上了。妳到底是孝呢還是不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