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或者單位法人有起訴的權力,也有不起訴或者起訴後撤訴的權力。如果普通公民或者單位法人作為原告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只要在訴訟判決前,原告都可以申請撤訴。如果原告確定該案需要撤訴,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民事撤訴狀,也稱民事撤訴申請書,提出撤訴申請,法院受理後,會做撤訴處理,並出具相關撤訴裁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壹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