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在中華大地迅猛展開。它雖然不完全是原來意義上的政治運動,卻以運動的方式進行,鄧小平對它賦予了政治的意義:“是壹種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於是,類似於建國初期“大鎮反”那樣的壹場“嚴打”,便大張旗鼓、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
壹、“嚴打”的發動
“嚴打”的發動過程,大致是這樣的。
(壹)治安形勢惡化引起中央領導震怒
改革開放初期,壹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惡性案件接連發生。1979年9月9日上海發生“控江路事件”;1980年10月北京火車站發生壹起自殺式爆炸案;1981年4月發生北海公園事件;1983年5月發生卓長仁等6人劫持飛機事件;1983年又發生亡命天涯、沿途殺人越貨的“二王”案件,這些案件震動全國,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
(二)彭真最先提出打擊刑事犯罪要“從重從快”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彭真主持召開全國城市治安會議,提出對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爆炸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要嚴厲打擊,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聽取上海市公檢法負責同誌的匯報後說:“當前,對現行犯罪分子的處理,不能從輕,要從重;不能從慢,要從快。”這是第壹次明確提出“從重從快”。
1981年5月,彭真主持召開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在會上有人訴苦說:“我們的幹警不適應刑事訴訟法的工作程序。有個持刀搶劫案件,我們抓到歹徒,也找到了犯罪工具,可是檢察院說證據不全,不能起訴。那個歹徒搶了個皮包,拿出錢以後把皮包扔了。我們破案只能找到刀子,卻找不到那個皮包,這樣證據怎麽也找不全。”彭真說:“找證據當然十分重要,但是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要求找到全部證據。我們可以這樣規定:找到基本證據,認定基本事實,就可以起訴、定罪。”這壹段話後來被概括為“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就可以定罪處罰。在這次座談會上,彭真明確提出要實行“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堅決把社會治安整頓好,力爭取得明顯成效。
(三)鄧小平下令開展“嚴打”
最早提出“從重從快”實行“嚴打”的是彭真,但最終拍板做出這壹重大決策的,則是鄧小平。
1983年2月8日,鄧小平到無錫視察工作,接見了在無錫休養的中顧委委員江渭清及省、市負責人。江渭清向鄧小平匯報說:“現在經濟發展,政治穩定,但社會治安情況很不好。城市裏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壞人,這樣下去不得了!這件事情,只有妳老人家下決心才行。”當鄧小平征求江渭清的意見時,江渭清說:“調查研究,半年準備,打幾個戰役,壹個戰役打幾仗,該抓的抓,該殺的殺,還有的押送邊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殺頭,還有怕吊銷戶口發配邊疆。”
後來又發生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隊”以及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盟喜桂圖旗(今牙克石市)的“6·16”案件,震驚了中央領導。此後,鄧小平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做出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的決策。
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部長劉復之向黨中央遞交了《關於發揮專政職能改善公安裝備的報告》。這個報告的主要內容,是說當前刑事犯罪活動猖獗,必須給予嚴厲打擊,並提出了打擊的重點和註意事項;同時說明了公安機關人、財、物嚴重短缺的狀況,要求黨中央幫助解決。7月19日上午,鄧小平在北戴河召見劉復之(彭真陪同接見)。鄧小平開門見山,指著公安部的報告說:“妳們這個文件不解決問題。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不得人心。”公安部的報告中有這樣壹段話:“要求對各種現行犯罪分子和流氓團夥的骨幹分子,收容審查壹批,勞教壹批,拘留壹批,逮捕法辦壹批,對嚴重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同時,註意不壹刀切,不炒剩飯,不該抓的堅持不抓,該從寬的堅持從寬,要進壹步加強群眾工作和基層工作,多做教育、疏導和預防犯罪工作,落實基層單位的治安保衛責任制。”念到這裏時,鄧小平說:
這樣四平八穩,解決不了問題嘛。毛病就在於妳們後面講的“同時註意不壹刀切”,穩穩當當的,就不能解決問題。
接著,鄧小平系統地闡述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方針、步驟和措施。他提出:
在三年內組織壹次、兩次、三次戰役,壹個大城市,壹網打盡,壹次戰役打擊壹大批。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必須發動群眾,這是不叫運動的運動。對刑事犯罪分子,對殺人犯、搶劫犯、流氓犯罪團夥分子、教唆犯、人販子、老鴇兒等,必須堅決逮捕、判刑,組織勞動改造,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必須依法殺壹批,有些要長期關起來。現在是非常狀態,必須依法從重從快集中打擊,嚴才能治住。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是壹件大快人心的事。先從北京開始,然後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堅持這麽幹,情況壹定能好轉。
鄧小平的這次談話,發出了開展“嚴打”的動員令。
(四)中***中央做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
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傳達了鄧小平的重要指示,研究確定了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行動的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
8月25日,中***中央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決定》提出:這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要采取過去行之有效的辦法,這就是要全黨動員,首長動手,層層負責,廣泛發動群眾,統壹組織行動,壹網壹網地撒,壹個戰役壹個戰役地打,務必做到有威力,有震動。從現在起,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依法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壹大批,判刑壹大批,勞教壹大批,註銷城市戶口壹大批,並且殺掉壹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二、修改基本法的三個重要決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的三個重要決定。
(壹)《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該《決定》對刑法做了重大修改,規定對流氓罪,故意傷害罪,拐賣人口罪等十幾種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此外還增設了壹個“傳授犯罪方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總之是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突破了當初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
(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
該《決定》對刑事訴訟法做了重要修改。盡管只有兩條,表面看來似乎只涉及辦案時限,其實是壹個極其嚴厲的法律(後文詳加分析)。
(三)《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該《決定》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作了修改,規定:“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此後,死刑復核權長期下放,直到2007年才收回。
上述三個《決定》,對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做了傷筋動骨的修改,這就應驗了鄧小平曾經批評過的壹種現象:“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
三、若幹配套措施
為了實行“嚴打”,公安司法機關還采取了壹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有三項:
(壹)授權基層法院可以判處死刑
高法、高檢和公安部於1983年8月16日發出通知,規定:“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這段期間,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把某些屬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應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這壹通知改變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管轄制度,授權基層法院可以判處死刑。三個半月後,高法、高檢和公安部又於12月2日發出通知,規定:“今後對於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仍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盡管用語委婉,但總算是糾正了此前的不慎重授權,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更大損失。
(二)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重審改判死刑
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出《關於嚴厲打擊勞改犯和勞教人員在改造期間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對於“在改造期間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要“重判壹批,註銷城市戶口壹批,罪行嚴重、情節惡劣的要堅決殺掉。”據此,將壹大批勞教人員逮捕判刑,註銷城市戶口,發往邊遠地區改造,並從監獄中拉出壹批罪犯,改判死刑處決了。
(三)對服刑期滿者強制不予釋放
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檢、高法聯合發布《關於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暫停放回社會的緊急通知》,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無論其家住城市或農村,均暫不放回,暫按留場就業人員對待。”這個《通知》把勞教人員等同於服刑的犯人,強制“留場就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實際上還是“政策高於法律”的人治。
“嚴打”期間大量捕人,再加上對服刑期滿的人員不予釋放,致使監獄和勞改隊、勞教所人滿為患。那時,壹個十幾平方米的監號竟關押三四十人,晚上睡覺很難躺下,這壹現象前所未見。
四、連續展開的三個戰役
“嚴打”啟動後,從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接連開展了三大戰役。
(壹)第壹戰役
從8月上旬開始到12月結束,“嚴打”第壹戰役的第壹仗,全國***收容審查、勞教、拘留、逮捕108.29萬人,處決了數萬名罪犯。各大城市註銷了壹批犯罪分子的戶口,向青海、新疆等地送去5000多名勞改犯和勞教人員。
第壹仗結束後,稍事休整,年底又打第二仗,到1984年3月底告壹段落,***收捕各類違法犯罪分子27.24萬名。
1984年5月至7月底,除西藏外,陸續開始了第壹戰役第三仗。全國***收捕人犯20.23萬名。
(二)第二戰役
“嚴打”第二戰役第壹仗自1984年8月31日全面展開。9月10日夜至14日淩晨集中搜捕,三天內***抓獲流竄犯與嫌疑人6萬余名。這壹仗,全國***抓獲各類人犯12.16萬人。
從1984年12月5日起,陸續展開“嚴打”第二戰役第二仗,至1985年2月17日基本結束。***逮捕各類犯罪分子3.19萬多人,收容審查1.76萬人。
從1985年3月下旬到7月底,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均開展了“嚴打”第二戰役第三仗,***抓獲各類犯罪分子2.85萬人。
(三)第三戰役
從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開展“嚴打”第三戰役。全國***逮捕刑事犯罪分子34萬名,勞動教養7.6萬名,少年收容教養4458名。
1983年啟動的“嚴打”,接連發動了三個戰役,持續三年,後來並沒有宣布結束。1990年和1996年又發動了兩次“嚴打”,前後延續了20余年。
五、“嚴打”的績效評估
“嚴打”期間高潮叠起,在全社會引起巨大震動,壹度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嚴打”的成效逐漸減退,犯罪高發的勢頭並沒有壓下去,治安形勢依然嚴峻。
“嚴打”自有其正當性。誰能說對嚴重的刑事犯罪不應該嚴厲打擊?問題在於沿用過去搞運動的方式,很容易導致各種偏差。由於“嚴打”的矛頭是針對嚴重的刑事犯罪,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因而在黨內高層很容易取得***識。公安機關更是備受鼓舞,認為可以放開手腳大幹壹場。1983年“嚴打”伊始,僅僅三個月時間,全國就拘捕了108萬余人。在這種高壓態勢下,社會治安壹度有所好轉,因而在初始階段,多數民眾對“嚴打”持肯定態度。但是,隨著壹系列非常措施的出臺,大大突破了法治的底線,它的負面效應就突顯了出來。最初,人們按照“矯枉過正”的慣性思維,對“嚴打”中的某些過火舉動也覺得可以諒解。後來“嚴打”竟成為常態,廣大幹警也被拖累得極度疲勞,震懾犯罪的效果反而逐漸減弱。
“嚴打”前的1982年,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總數為74.8萬余起,1983年的刑事立案數下降為61萬余起(請註意:僅在三個月內就拘捕108萬余人,大大超過了全年的刑事立案數,可見被拘捕者並不都是當年的罪犯)。到2005年,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數達到464.8萬余起,是1982年的6倍多、1983年的7倍多。嚴重的刑事犯罪並沒有被壓下去,反而急劇增長。近些年發生的惡性案件,較之“嚴打”前有過之而無不及,情節也更為惡劣。實踐證明:運動式執法盡管可以收到壹時之效,但並不能夠遏制刑事犯罪,還造成了不少冤假錯案,有損法制的尊嚴。
六、“嚴打”政策的調整
“嚴打”在道義上有正當性,開始時得到民眾的擁護。但是,經過20多年的實踐,“嚴打”的成效愈來愈差,社會矛盾更加突顯,人們才感覺到這種運動式執法似乎出了什麽問題,進而研究如何調整政策。
2004年7月,《公安研究》發表雲南省公安廳廳長江普生的文章,他寫道:“綜觀20多年嚴打整治鬥爭的歷程,出現了這樣壹個怪圈,即:發案多,破案多,抓人多;發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簡而言之,就是‘打不勝打,防不勝防’。”這種新思維由壹位公安廳廳長說出來,表明了對“嚴打”政策的反思。同年12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第壹次提出“要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長馬振川在大會上聲稱,將用“織網防控”模式取代“嚴打”。於是,“中國將徹底告別‘嚴打’”,成為壹些媒體的醒目標題。
經過由上上下下的反饋和互動,逐漸達成了某些***識。2006年10月召開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進壹步強調“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著從倚重“嚴打”轉向了“寬嚴相濟”,這是對刑事政策的又壹次重大調整。
20多年的法制建設,又走了壹個“之”字形。
七、對速判快殺之“9·2決定”的檢討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3年9月3日同壹天通過了三個重要《決定》,總的精神是增加死罪、多判死刑,尤其是《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要求速判快殺。這壹《決定》的標題很長,讀起來又覺拗口,壹般簡稱“9·2決定”。雖然只有兩條,從字面來看,不過是加速了審判的進度和縮短了上訴期限,其實是當今世界上最嚴厲的法律。
從法理上來說,該《決定》存在諸多問題:
(壹)剝奪了被告人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決定》卻規定送達起訴書的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的限制。換句話說:在開庭的當天送達起訴書,就可以立刻把被告人拉過來審判,致使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直接違反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和“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憲法原則。在其後的13年間,硬是在不允許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判處了數以萬計的死刑,冤假錯案便在所難免。
(二)侵犯了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決定》卻規定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意味著只要發壹個通知,訴訟參與人都必須立即到庭,實在違情背理。
(三)將“應當判處死刑”作為“迅速審判”的前提,本末倒置
按理說,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應當判處什麽刑罰,只有在開庭審判以後才能確定。該《決定》竟將“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和“應當判處死刑”作為“迅速審判”的前提,這就把本末倒置了。在案件尚未送交法院之前,就已內定了“應當判處死刑”,這就不僅違背了訴訟原理,而且無異於剝奪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換壹個角度來看:假定法院在開庭審理後,發現犯罪事實沒有查清,證據並不確實或者並不充分,對被告人不應當判處死刑,那該怎麽辦呢?如果嚴格按照“應當判處死刑”去逆推,法院不判處死刑,豈不構成了“違法”——足見這樣的規定著實荒唐!
(四)“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的立法用語開了十分有害的先例
如果修改法律都采用類似用語,今天決定不受某條規定的限制,改日再決定不受另壹條規定的限制,那就勢必會造成有法形同無法,無異於自毀法制。
綜上所述,這壹《決定》不僅違反了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從法理上、文理上都講不通,對剛剛起步的法制建設是壹個巨大的沖擊。
(五)對照蘇聯20世紀30年代的類似立法
有人說,上述“9·2決定”所規定的速判快殺程序,在全世界是獨壹無二的創舉,其實不然。早在1934年12月20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就根據斯大林的提議通過了壹個決議,題為《關於反抗蘇維埃政權工作人員的恐怖組織和恐怖行動案件的偵查和審判》,後來被增補為《蘇俄刑事訴訟法典》第7篇第33章,***有5條,與“9·2決定”極其相似,原文如下:
第466條 關於反抗蘇維埃政權工作人員的恐怖組織和恐怖行動案件的偵查,應當在10日內終結。
第467條 公訴書在法院審理案件日期的前1日送達被告人。
第468條 審理案件時無須當事人到庭。
第469條 對於判決不準上訴也不準聲請赦免。
第470條 判處最高刑罰方法的判決,應當在判決後立即執行。
此處所謂“最高刑罰方法”,是指槍決。蘇聯的法庭通常設在壹座大樓內,地下室即為刑場。而“在判決後立即執行”,是指在判決宣告後隨即將罪犯拉到地下刑場執行槍決。這5條特別審判程序,在蘇聯上世紀30年代大清洗中發揮了巨大的威力。正是按照這些規定,既不允許當事人辯護也不允許上訴,甚至無須當事人出庭,就將成千上萬的人判處死刑並當即處決,造成了數不清的冤假錯案。這壹段歷史,在人們的心靈中留下了難以撫平的創傷,成為後來蘇聯解體的歷史原因之壹。
(六)不斷曝光的冤假錯案反證了“9·2決定”的失誤
對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必須嚴厲打擊,無疑是正確的。但對判處極刑應該有所節制,即使必須判處死刑,也應當通過正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以程序的公正來保證實體公正。像“9·2決定”那樣任意剝奪被告人的辯護權,甚至剝奪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那還有什麽“司法公正”?在缺乏起碼程序保障的情況下,壹旦發生冤殺或錯殺,就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例如,震驚全國的魏清安被冤殺案,就是由鄭州市鞏縣(現鞏義市)法院壹審,在事實不清、證據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將壹個毫無過錯的24歲淳樸農民魏清安判處了死刑。鄭州市中院二審、河南省高院終審都草率從事,核準了死刑。魏反復爭辯:“這事我冤枉,我希望見見我的證據。”臨刑前仍壹再喊冤,竟無壹人過問,迅即被處決。半年後,真正的罪犯田玉修被抓獲,才使冤情大白。近些年來,壹系列原先被認定已被殺死的被害人“復活再現”案,極大地損傷了司法的公信力,它對國家法制造成的傷害是難以估算的。
鑒於“9·2決定”存在諸多弊端,造成了許多惡果,壹些學者強烈呼籲將其廢除,逐漸成為多數同誌的***識。終於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時,明確宣告將這壹不成體統的《決定》予以廢止。1996年4月13日,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的王漢斌談及“9·2決定”被廢除壹事,很有感慨地說:“終於去掉了我的壹塊心病。”筆者當時在場,親耳聽到了王漢斌的這次談話。
八、對“嚴打”中其他問題的反思
1983年開始的“嚴打”,不僅搞亂了司法程序,而且造成了嚴重的思想混亂,對法制建設產生了持久的負面影響。
(壹)死刑復核權的長期下放助長了有法不依
俗話說:“人命關天!”因而判處死刑理應慎之又慎。但是,“9·2決定”卻要求速判快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給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壹放就是20多年,助長了有法不依,造成有法形同無法的狀態。
(二)對原來未判死刑的罪犯改判死刑,造成國家公信力喪失
“嚴打”期間,根據高法、高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8月28日的聯合《通知》,將正在服刑的罪犯拉出壹批改判死刑。司法機關自己毀棄了已經生效的判決,在服刑的犯人中造成極度惶恐,不知道哪壹天就會被拉出去槍斃。它使國家失信於民,對國家法制所造成的損害難以估量。
(三)對服刑期滿的罪犯不予釋放,毀掉了法制的信譽
“嚴打”期間,根據司法部、公安部和高檢、高法1983年8月19日聯合發布的《緊急通知》,“對犯人刑滿和勞教期滿的人員,均暫不放回,暫按留場就業人員對待”。這壹非常舉措違情背理,既沒有法律依據,從法理上更說不通。它使司法機關失信於民,其負面的影響是深遠的。
(四)大量使用收容審查,是對法制的蔑視和破壞
收容審查發端於1961年為對付“盲流”而創立的“收容遣送”制度。中***中央於1961年11月11日批轉公安部《關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規定“凡是自由流動人口,壹律堅決收容起來,分別處理”。1975年又將“收審”用於對付流竄犯。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中,並沒有“收容審查”,但在“嚴打”中大量擴建和新建收審所,使之成為關押各種人犯的大倉庫。盡管“收審”不算正式逮捕,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程度上與逮捕沒有什麽差別。大量使用“收審”是對法制的蔑視和破壞。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壹再呼籲取消“收審”,直到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才正式取消“收容審查”,消除了遊離於法外的壹大贅瘤。
(五)“兩個基本”毀棄了證據規則
在“嚴打”中,司法機關將“兩個基本”(“基本證據確實,基本事實清楚”)作為判斷證據和定罪處罰的指導原則。由於“兩個基本”含義不清,留下了任意解釋的很大空間,降低了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近年來,壹些奇冤假案不斷被曝光,究其源頭,都是由於對證據降低了要求造成的。迄今還有些司法機關仍在遵照“兩個基本”辦案,可見它的影響很難在短期內消除。
(六)“提前介入”更使刑事訴訟亂了套
為了貫徹“從重從快”方針和適應“速判快殺”的要求,與“9·2決定”相呼應,有關部門又層層加碼,進壹步倡導“提前介入”。所謂“提前介入”有兩種形式:壹是人民法院在偵查階段就提前介入,盡早了解案情,為下壹步“及時審判”做準備;二是上級法院提前介入第壹審程序,指令壹審法院對案件如何定罪與量刑,壹旦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立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就把兩個審級合二為壹,等於取消了法定的兩審終審制。這就造成了訴訟程序的混亂:壹是搞亂了公檢法三機關的職權分工;二是混淆了兩個不同的審級。由此必然造成辦案粗糙,難免誤殺、錯殺以及輕罪重判、罰不當罪,種種弊端,不壹而足。
九、歷史的經驗值得記取
改革開放之初,治安形勢不好,刑事犯罪猛增,有其壹定的必然性。過去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限制人口自由流動,當時普遍貧窮,誰家也沒有多少值錢的東西,刑事案件的發案率自然就很低。改革開放後,逐步轉向市場經濟,人、財、物的大流動加上社會控制能力減弱,便出現了犯罪高發的勢頭,這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事實上,只要存在產生犯罪的土壤和條件,刑事犯罪就不可能“壹網打盡”。試圖采取大兵團作戰的方式,發動幾次戰役就把刑事犯罪壓下去,是不現實的。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提法並不錯,問題在於:懲治犯罪必須依法進行,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並且要有適當的節制,做到罪罰相當,罰當其罪,不能只是壹味“從嚴從重”,更不能強調“從快”。世界上有許多事情可以“從快”,唯獨殺人不能“從快”。“速判快殺”必然導致草率從事,這些年來,壹系列奇冤錯案不斷被曝光就是明證。
壹度曾宣傳“治亂世,用重典”,力主采取重刑主義,厲行嚴刑峻法。這是壹個蘊涵著政治陷阱的荒謬提法:壹面宣傳“現在是建國以來最好的時期”,另壹方面又提出“治亂世”,豈不自相矛盾?無異於否定了當前的大好形勢,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從嚴治罪”並不錯,但不能亂來,應當嚴之有理,嚴之有據,嚴之適度,不能拋開正當的訴訟程序,突破法治的底線。歷史早已證明,嚴刑峻法決不是治國的良策。“嚴打”的最大失誤就是舍棄了既有法律,突破了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舍棄了法定的訴訟程序,再次重蹈了“聯合辦案,合署辦公”和由黨委審批案件的覆轍,對剛剛起步的法制建設造成了巨大沖擊,更使人們對依法辦事失去了信心,其負面影響是持久而且很難校正的。
當初,在“嚴打”鬥爭發起之時,曾有“四個***產黨員”給中央寫信,對這種運動式執法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已經有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只要遵照執行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