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是合法的個人財產;
4、遺囑的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
5、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遺書有多種方式: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遺書的書寫格式、內容、本人的簽名蓋章以及見證人和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寫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壹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千壹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壹千壹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千壹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壹千壹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