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該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其職權包括:
壹、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
二、規定國家的施政綱領;
三、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觸的決議或命令;
四、批準或廢除或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或協定;
五、處理戰爭或和平問題;
六、批準或修改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七、頒布國家的大赦令或特赦令;
八、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勛章、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
九、任命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的領導成員以及各大行政區、各省市主要行政人員和駐外公使、大使、全權代表;
十、籌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