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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管理制度

《員工獎懲制度》

1.遵循原則

1.1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原則。

1.2以獎為主,以罰為輔原則。

1.3獎懲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4獎懲時效性原則。

1.5獎罰分明,論功行賞原則。

1.6慎用懲戒,重犯從嚴原則。

1.7獎懲累積原則。

1.8功過相抵原則。

1.9員工獎懲制度與其它制度相結合原則。

1.10註重思想教育,防止以罰代管原則。

2、內容

2.1獎勵

2.1.1獎勵方式:

2.1.1.1精神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並發給其榮譽證書。榮譽稱號包括:精神文明標兵、先進工作者、技術革新能手、優秀員工、先進集體及其它類似的榮譽稱號。

2.1.1.2宣傳獎勵:即通過公網、宣傳欄目、會議表彰、等形式進行。

2.1.1.3通報表揚及其它形式的表彰。

2.1.1.4物資獎勵:根據獎勵類別的不同,給予相應的獎勵。

獎勵類別 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

獎勵金額(元) 30 90 200

註:員工當月獎勵金額以獎懲通知單記錄,並在當月薪資中發放。

2.1.1.5晉級:根據職位的變更,薪資作相應的調整:或職位不變,直接加1-3級基本薪資。

2.1.2獎勵內容:

2.1.2.1有下列情形之壹者,視情況予以通報表揚或嘉獎:

2.1.2.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按時完成有關負責人交辦的重大或特殊任務者。

2.1.2.1.2拾金不昧者。

2.1.2.1.3熱心服務,工作表現突出者。

2.1.2.1.4不畏困難,不怕臟苦之工作足為楷模者。

2.1.2.2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予以記小功:

2.1.2.2.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卓有成效者。

2.1.2.2.2節省原物料有顯著成績者以及利用廢料有突出成果者。

2.1.2.2.3發現本職工作以外故障,能予以速報或妥善防止事故發生者。

2.1.2.2.4遇非常事故隨機應變措施得當,使公司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2.1.2.2.5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能為公司獲得較大榮譽者。

2.1.2.2.6對於徇私舞弊和損害公司利益之事,能事先阻止或報告上級或事後揭發,使公司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2.1.2.2.7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工作,深獲贊賞者。

2.1.2.2.8參與公司開辦之職業培訓,成績優良者。

2.1.2.2.9提出合理建議經實行行有顯著成效者。

2.1.2.3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根據情況予以記大功或晉級:

2.1.2.3.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從而減少損失者。

2.1.2.3.2發明或改良各種生產設備,生產方法及其它業務上有關事項,經確認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2.1.2.3.3緩和員工糾紛或改善公司內員工不良風氣,確有成效者。

2.1.2.3.4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2.1.2.3.5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2.1.2.3.6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敢於抵制和制止不正當行為,不畏打擊報復者。

2.1.2.3.7預防機械故障或搶修工程提前完成,因而增加生產績效者。

2.1.2.3.8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1.2.3.9對業務、生產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1.2.3.10對生產、業務或管理方法提出重大改革建議,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

2.1.2.3.11對由於自然原因造成或有害於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2.1.2.3.12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2.1.2.3.13在社會中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經查屬實視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2.1.2.3.14獎勵的累積

半年內5次嘉獎累積小功壹次,5次小功累積大功壹次。

2.2懲罰

2.2.1懲罰方式

2.2.1.1根據員工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等處分。

2.2.1.2罰款:根據懲罰類別的不同,給予相應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另處罰金。

處罰類別 警告 記小過 記大過

罰款數額(元) 30 90 200

註:員工當月扣罰金額以獎懲處理表記錄,並在當月薪資中扣除。

2.2.1.3降級:過錯較嚴重者,作降級處理,分降低職位級別和降低薪資等級。職位級別降低,薪資要作相應的調整:職位不變可直接降1-3級基本薪資。

2.2.1.4辭退:過錯嚴重,已不適合繼續在公司工作者,將作辭退處理。若造成公司損失,還應作相應賠償(從工資或資金中扣除)。

2.2.1.5除名:員工自離者,作除名處理,並視為自動放棄薪資。

2.2.1.6開除:過錯特別嚴重者,作開除處理。按公司規章制度處分、罰款或賠償後,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反刑法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2.2.1.7辭退、除名及開除者列入公司永不錄用名單。

2.2.2懲罰內容

2.2.2.1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作警告處分:

2.2.2.1.1上班時間擅自離崗者

2.2.2.1.2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之事,或辦事怠慢,於工作時間內偷閑睡覺者。

2.2.2.1.3隨地丟垃圾、吐痰等破壞環境衛生者。

2.2.2.1.4在廠區內喧嘩、吵鬧,影響他人休息者

2.2.2.1.5浪費公司資源(不隨手關閉水電)及原物料,情節輕微者。

2.2.2.1.6違反安全操作流程及安全用品配戴不規範者。

2.2.2.1.7腳踏叉車滑行者

2.2.2.1.8出入公司不配戴廠牌、上班時間不穿廠服(外勤除外),情節輕微者。

2.2.2.1.9因個人原因,致生產效率低,影響生產進度者。

2.2.2.1.10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或處事不力者。

2.2.2.1.11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者。

2.2.2.1.12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2.2.1.13其它違反公司之廠紀規定應予警告之處分者。

2.2.2.3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記小過:

2.2.2.2.1出入公司未配戴廠牌不接受保衛查詢,經糾正態度惡劣不服勸導者。

2.2.2.2.2不聽從上級合理指派,未完成工作任務,或致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2.2.2.2.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2.2.2.2.5未經允許,私自利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者。

2.2.2.2.6利用工作之便,外出籍公事辦私事者。

2.2.2.2.7違反工作流程規定,造成公司物料超額報廢或其他利益受損者。

2.2.2.2.8職權範圍內跟進不到位導致工作停滯者。

2.2.2.2.9對他人施加報復,情節輕微者。

2.2.2.2.10包庇應受處分之員工者。

2.2.2.2.11不配合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

2.2.2.2.12占用消防通道或電源開關區域道者。

2.2.2.2.13酒後上班者。

2.2.2.2.14提供數據不真實影響工單結案者。

2.2.2.3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記大過。

2.2.2.3.1攜出物品拒不接受保衛人員檢查者。

2.2.2.3.2違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公傷或消防事故,情節輕微者。

2.2.2.3.3有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2.2.2.3.4違反廠區或公***秩序規定,情節嚴重者。

2.2.2.3.5不按作業指導書作業導致批量報廢(損失價值1000元以上)者

2.2.2.3.6利用公司設備或多余余材料加工個人物品者。

2.2.2.3.7玩忽職守造成材料報廢、品質損壞及工作混亂者。

2.2.2.3.8有意誹謗、惡意中傷他人有事實證據者。

2.2.2.3.9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不能如期完成者。

2.2.2.3.10無故不服從加班安排,或雖同意加班但消極怠工不幹活者。

2.2.2.3.11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有意制造事端者。

2.2.2.3.12工作不力,屢次告誡不改者。

2.2.2.3.13讓人代刷卡和代替別人刷卡者。

2.2.2.3.14工作時間內,溜崗串崗、嬉戲打鬧、聚眾閑談,影響他人辦公;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打瞌睡、赤腳赤膊上崗者。

2.2.2.3.15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廠者。

2.2.2.3.16管理人員在工作有瀆職行為,情節輕微者。

2.2.2.3.17私自攜帶公物(包括生產數據)出廠者。

2.2.2.4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降級處理:

2.2.2.4.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損失價值3000元以上)者。

2.2.2.4.2塗改重要文件或損毀公物者。

2.2.2.4.3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因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2.2.2.4.4管理玩忽職守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損失價達5000元以上)者。

2.2.2.4.5機臺、儀器及其它具有技術性的工具,未經有關技術人員或有關負責人許可,擅自操作者(如造成損失則應負賠償責任)。

2.2.2.5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辭退處理:

2.2.2.5.1不服從正常之工作調動及分配,協調後仍無意配合,而影響部門或公司正常生產營運者。

2.2.2.5.2因員工個人主、客觀因素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及其它職位者。

2.2.2.5.3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態度惡劣,導致工作失誤者。

2.2.2.5.4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2.2.2.5.5對同事威脅、恐嚇者。

2.2.2.5.6未經許可,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2.2.2.5.7有吸毒賭博行為者。

2.2.2.5.8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者在團隊挑撥離間者。

2.2.2.5.9不服從領導,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行為嚴重者。

2.2.2.5.10參加非法組織者。

2.2.2.5.11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2.2.2.5.12品行不端正或行為粗暴,屢勸不改者。

2.2.2.5.13廠證及制服借給非公司員工使用,有損企業形象者。

2.2.2.5.14其它違犯公司之廠紀應予辭退者。

2.2.2.6除名

員工無正當理由月累計曠工6天或連續曠工3天(自動離職)者,按除名處罰。

2.2.2.7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給予開除處理。

2.2.2.7.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其它有損公司信譽之行為者。

2.2.2.7.2在公司內部行賄受賄以謀取個人利益者。

2.2.2.7.3對他人施加報復,情節嚴重者。

2.2.2.7.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刑事追究者。

2.2.2.7.5在公司內打架鬥毆、散布謠言、教唆他人離職及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2.2.2.7.6調戲異性者。

2.2.2.7.7故意泄漏公司技術、商業機密者。

2.2.2.7.8盜竊公司及個人財物或挪用及故意損壞公司機器設備者。

2.2.2.7.9違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公傷或消防事故,情節嚴重者。

2.2.2.7.10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2.2.2.7.11因安全意識差,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公司損失嚴重者。

2.2.2.7.12無故損毀公司財物,造成重大損失者。

2.2.2.7.14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單據者。

2.2.2.7.15攜帶刀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其它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的違禁品出入廠區者。

2.2.2.7.16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欺上瞞下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2.2.2.7.17其它違犯公司之廠紀應予開除者。

2.2.2.8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2.2.2.8.1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或其它責任原因,造成不良品、廢品和機器設備及刀具等物品損壞者,將視情節給予處罰,並按損失價值的多少給予罰款。

2.2.2.8.2生產人員必須嚴把好質量關,對不合格產品,應責令生產者返工或書面改善報告,若有態度不好,請示主管,視情節予以處分。

2.2.2.9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將視情節免予處罰:

2.2.2.9.1試用期間,由於操作技術不熟練或其它技術上的原因,造成經濟損失在200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2.2.2.9.2由於技術革新或革新沒有成功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免予處罰。

2.2.2.9.3充分利用廢料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免予處罰。

2.2.3處罰的累積

半年內5次警告累積小過壹次,5次小過累積大過壹次,5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3.功過相抵原則

3.1在年終考評等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員工的獎、懲情況。

3.2對於同時有獎勵與處罰的員工,若在受到處罰後半年內又受到獎勵的,可以實行功過相抵,即只能後功抵前過,不可前功抵後過。

3.3具體的功過相抵對應關系為:嘉獎抵警告、小功抵小過、大功抵大過。

4.與公司管理制度結合原則

4.1員工在車間工作時發生之獎懲行為在《員工獎懲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依《公司管理制度》執行,但獎懲標準應基本與《員工獎懲制度》相符。

4.2部門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的處罰應報人事行政執行、備案。

5.獎懲細則

5.1簽核流程

5.1.1對本部門人員之獎懲

5.1.1.1由執行權責人依據事實提出獎懲建議,填寫《獎懲處理表》(見附表1)交部門主管簽署。

5.1.1.2部門主管依照《獎懲處理表》或其它規章制度之條款復核,有誇大不符者,退回建議人修正。

5.1.1.3獎懲申請單交當事人簽認後轉人事行政審核。

5.1.1.4當事人有疑義者可於7日內向人事行政提出申訴。

5.1.1.5辭退,除名及開除人事行政需知會保安處。

5.1.1.6送呈權責主管核準。

5.1.1.7轉人事行政正式執行,歸檔。

5.1.2對公***行為之獎懲。

5.1.2.1由人事行政或保安隊依據事實提出獎懲申請,填寫獎懲處理表交人事行政審核。

5.1.2.2送呈權責主管核準。

5.1.2.4經審批後抄送所屬部門經理。

5.1.2.5轉人事行政執行、留檔。

5.2簽核層次

5.2.1班長級以下人員之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等簽至經理級主管。

5.2.2班長級(含)以上人員之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等簽至總經理。

5.2.3任何級職人員之大功、大過、辭退、除名、開除均需送簽至總經理。

不過現在勞動法規定,處罰不出現罰款的字眼了,妳可以改變下處罰的方式。比如罰抄制度,處罰打掃衛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