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這種制度是不合理的,因為對於不同的人而言,遲到對於他們的定義也是不壹樣的。有的人很有可能只遲到過壹次,那麽如果僅僅因為他壹次遲到就視為曠工半天,那麽對於這個人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會讓他感覺到特別委屈。再加上如果這個人是因為有什麽突發事情,而耽誤了他的行程,最終導致他遲到,壹旦給予他這樣的懲罰,這名員工必定會心懷不滿。所以我認為,如果遲到壹次並且超過5分鐘就視為曠工半天,這種制度是不太合理的。
最好的壹種狀態應該是這樣,應該按照員工的遲到次數以及遲到時間來給予相應的懲罰。公司設立這個制度的目標本意是好的,它的出發點是想讓員工們養成準時上班的習慣,然而因為制度設立的太過嚴格,所以就顯得有些沒有人性化。對於不同的人,制度可以進行相應的改動,為了統壹進行處罰,制度當中必須考慮遲到的人的遲到次數。
比如壹個員工自從到這個公司上班,直到現在他只遲到過今天這壹次,那麽這個時候我們就不能直接的將他的這次遲到視為曠工半天。有關領導應該問清楚這位員工遲到的原因,在問清楚原因之後,可以把他的次數記下來。等到這名員工遲到三次時,再遲到多壹次,就可以直接視為曠工半天。那麽對於其他經常愛遲到的小夥伴而言,我們也應該從制度實施的這壹刻就記錄下他們遲到的次數,與前面的人壹視同仁,只要超過三次,那麽就可以直接視為曠工半天。而在年度進行總結時,這些沒有超過三次的人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當然也可以與其他同事的遲到次數進行對比,對他們進行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