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法定工作時間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不超過20.83天或166.64小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只能等於或小於法定工作時間,當然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的,在壹個周期內也要符合這個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假等期間,以及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勞動者;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所稱固定工、臨時工、農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試用、熟練、見習期的勞動者等 。
三.全國最低工資標準是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來確定和調整的:
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以及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四、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幾項: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國家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夥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法律快車提醒您,包吃住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以包吃包住為由,企圖將為員工提供的夥食、住房這種非貨幣性收入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裏的做法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