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保證責任 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 連帶保證責任 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壹般保證時,保證人有 先訴抗辯權 ,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 申請強制執行 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 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