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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無檔案北京退休條件新政策

壹、外地人在北京繳養老金滿10年可在京退休

第壹階段

北京養老金向外埠戶籍人員打開“懷抱”

從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戶籍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開始允許在本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就是:

1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以前在北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人員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

2繳費累計至少要滿15年

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各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

這意味著北京的養老金開始向外埠戶籍人員打開“懷抱”。但在“利好”的同時,不難看出,兩個年限的限制中,必然會產生壹個中空地帶:

對於在北京繳費年限確實滿10年、但整個繳費年限又不滿15年的這部分外埠戶籍人員,就存在著兩難的境遇,到哪裏退休都面臨無法滿足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必要條件。

第二階段

外埠人員在京退休條件放寬

1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於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表態,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以滿足退休的必要條件。

2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

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並於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

之後,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3可自願申請壹次性醫療保險費

而對於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外埠參保人員,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男滿25年,女滿20年)可自願申請壹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4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

對於符合在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通知中強調,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並將備案後的書面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繼續按本市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留用結束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長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