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競止協議是壹種保護用人單位商業機密和核心競爭力的措施。通過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競止協議,用人單位可以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後的壹段時間內從事與原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系的活動,從而避免泄露商業機密或核心技術,減少對用人單位的不正當競爭威脅。
競業競止協議通常適用於那些掌握用人單位商業機密和核心技術的勞動者,如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銷售人員等。協議中會明確規定勞動者在離職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業務存在競爭關系的活動,並可能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前向用人單位提交保密信息或簽署保密協議。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協議是壹種限制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工作或業務的協議,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