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本制度。第壹條考核內容(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單位年度管理目標要求)。(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單位要求)。(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單位管理目標要求)。第二條管理目標(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2)單位要制訂年度安全管理目標,並制訂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3)項目部每承接壹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並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第三條安全責任(1)單位負責人對實現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第四條安全生產責任考核1.考核辦法(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單位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單位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2)各級要制訂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評定先進和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壹。(4)單位每月對各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壹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評,在考評中達到合格標準的不獎不懲,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懲當月工資的10%,達到優良標準的獎月工資的10%,安全生產月考評成績做為項目部年終評先工作的重要依據(占年終評先比例的60%)。2.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單位給予表彰、記功、發放壹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3.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單位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1)單位對創文明工地的項目按建築工程面積進行獎勵:創省級文明樣板工地的獎4元/m?;創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3元/m?;對創市級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獎2元/m?;對創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1元/m?;對未能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目標的項目部,單位按照創建文明工地獎勵辦法,對責任項目部進行相應的懲罰。(2)單位竣工的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匯總不達標的,單位將對該工程的項目部處1元/m?的罰款。罰款主管領導批準交單位財務科由受罰項目部工程款中扣除。並整理好懲罰資料入檔。4.對於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3)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5)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經濟處罰的規定(1)施工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a.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於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b.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壹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壹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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