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是道路運輸行業的最新政策,對衛星導航產業而言無疑是壹種興奮劑、催化劑,必將深刻影響產業的整體走向。進壹步加強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進程,相比此前的政策,對各個運營主體責權利的劃分更為詳細,操作性也更強。與此同時,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實踐中,道路運輸企業對衛星導航運營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實用的要求。
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