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書簽字後,可以重新起訴。如果確定有重大失誤的可以提起訴訟。民事糾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協議也沒有強制執行的要求,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只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時,法院才予以確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二、起訴有什麽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