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侮辱、毆打他人。
(2)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3)阻礙依法執行公務。(4)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5)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6)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7)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
它是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的條例。 ***九章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