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漢語詞典 -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每周超出40小時但不足44小時,不作為延長工作時間處理,但是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因此,雖然這在四個小時內用人單位不須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這只能作為特殊或偶然的情況對待,用人單位不應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礎,如果這樣做了,勞動部門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時的標準執行。

以上是關於標準工時的壹些規定.不過,如果妳的工作性質是輪班制的,例如上12小時休息12小時的那種,那麽很不幸的只能靠妳所在的當地政府的規定為準了.目前來說國家沒有這方面的法規,而只有地方政府的自行規定,而且並不是每個地方都有相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