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漢語詞典 -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復書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答復書

法律分析: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行政單位提出復議申請。對大多數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先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壹)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