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為:
1、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且運行良好;
2、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能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3、募集的資金需按列明的資金用途使用;
4、其他國務院規定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