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及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具體解釋如下:
1、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壹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聚眾淫亂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這裏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壹起進行淫亂活動。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於男女性交行為。本條的犯罪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首要分子;“多次參加的”,壹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理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2、關於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構成本罪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1)行為人引誘的對象是未成年人。這裏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男女;
(2)行為人實施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這裏所說的“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觀看錄像、表演及做示範等手段,誘惑未成年的男女參加淫亂活動的行為。實踐中,往往是通過傳播淫穢物品、宣講性體驗、性感受甚至直接進行性表演等方法進行拉攏、腐蝕,引誘未成年男女參與淫亂活動。
實踐中需要註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聚眾淫亂往往是多人在壹起進行亂交、濫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眾地與多人發生性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
2、聚眾淫亂的參與者都是出於自願,並不存在受害者,如果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當根據其行為性質認定為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等或者實行數罪並罰。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身心發育還不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差,正確的人生觀、性道德觀尚未形成,參與聚眾淫亂活動,將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對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人,有必要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壹條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