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保障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承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環衛工人的勞動安全,改善工作條件,提高勞動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規定落實養老、醫療、工傷意外等保險。
每年10月26日為本市“環衛工人節”。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吸納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制定高於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
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制定城市大型戶外廣告,門頭、招牌、標識等非廣告戶外設施以及景觀燈光的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設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內,應當對設置方案進行審查,作出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非廣告的戶外設施,以及景觀燈光設置情況進行檢查。第八條 城市新建、改建項目的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應當采用埋地敷設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類管線尚未埋地敷設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計劃埋地敷設,不能埋地敷設的,應當進行清理、維護,保持整潔、有序。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場地,必須保證行人通行需要。批準前應當派員現場踏勘,劃定占用範圍,書面明確占用時間、清退期限以及環境衛生要求。
占用時間、範圍、清退期限以及環境衛生要求,應當在現場公示。第十條 禁止以下行為:
(壹)不按要求及時修復、拆除殘缺、脫落、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
(二)在樹木、護欄、路牌等設施上晾曬衣物;
(三)擅自塗寫、張貼廣告。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第十壹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劃分環境衛生責任區、明確責任人,並且與責任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以及聯系電話應當掛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責任人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定期組織考評,兌現獎勵和落實懲處。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從事環境衛生作業,實行有償服務。
按照規定收取的環境衛生費,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環境衛生事業。第十三條 按照規劃設置的城市車輛清洗站點,應當符合以下環境衛生要求:
(壹)有符合規定的硬化清洗場地;
(二)有泥沙過濾排水設施。
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設置城市車輛清洗站點的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城市車輛清洗站點開業10日前,應當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落實環境衛生要求的情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5日內應當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不得進行經營活動。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10日前,應當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用實體性材料圍場作業;
(二)硬化進出場地路面;
(三)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密閉完好;
(四)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五)及時清除施工期間產生的廢料;
(六)按照規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場地幹凈、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