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法院起訴,如有約定管轄法院,到約定的法院起訴,如無約定管轄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訴;
2、起訴要準備起訴狀、證據資料,及原被告主體資料,原被告的主體資料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等等,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各被告人手壹份、法院壹份,資料要準備充足;
3、追繳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如過了兩年的起訴期,將失去勝訴權。但如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證據證明曾追繳的,訴訟時效中斷重新再計算兩年。
民事起訴流程如下: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