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類職業證書考試。
二、考試包括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職業道德等內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法律類職業證書考試。
三、考試包括現行法律規定、法律職業道德等內容。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香港、澳門考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向原報名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居住在臺灣地區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
四、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範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壹、試卷二、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考試成績經核查並已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試機構不直接受理個人核查申請。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體事宜由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管理部門另行通知並向社會公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