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或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費用為每證20元;若身份證丟失或損壞,補領或換領的費用為每證40元;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費用為每證10元。這些費用被稱為工本費,是由公安機關收取並全部上繳國庫的。公安機關在收取這些費用時,必須遵循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應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身份證的費用標準:
1、首次申領身份證:免費;
2、身份證到期換領:免費;
3、身份證遺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可能需要支付工本費;
4、加急辦理身份證:可能需要支付額外的加急費用;
5、身份證異地辦理:可能需要支付異地辦理費用。
綜上所述,辦理身份證需要支付壹定的工本費,包括申領或換領費用、補領或換領費用以及臨時身份證費用。這些費用由公安機關收取並上繳國庫,且在收取時必須遵循相關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加收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
考慮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采用非接觸式集成電路技術、密碼技術、防偽膜和辟線等印刷技術,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環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二、
上述收費標準僅適用於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申領、換領及丟失補領、損壞換領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仍按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5]873號)規定執行。
三、
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四、
收費單位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
上述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