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的單位處理方式:公司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應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該通知書至少應該載明這些內容:自該員工曠工期滿之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該員工在十五日之內辦理檔案、社保轉移手續,否則後果由該員工本人承擔;自該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該員工今後的所有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繼續及時結算並發放給該員工。單位處理不辭而別的員工的辦法:不辭而別是典型的違紀行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二是追究違紀職工的法律責任。職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的處理方式: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壹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壹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