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規定實施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應當依法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承檢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檢驗活動。承檢機構進行檢驗,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完善並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及時報送並匯總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
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範。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計劃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方案。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九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抽檢結果及匯總分析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壹)風險程度高以及汙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