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歷代帝王順序表圖如下:
1、明太祖朱元璋
朱元璋(1328年-1398年),年號“洪武”,1368年稱帝,在位31年。安徽鳳陽人,公元1368年8月,由朱元璋領導的起義軍在大將徐達、常遇春等人的指揮下壹舉攻陷元大都--北京,宣告了元朝的滅亡。
2、明惠帝朱允炆
朱允炆(1377年-1402年),年號“建文”。1398年即位,在位5年。惠帝為太祖孫,皇太子朱標的次子,朱元璋在世時,大封王室,20多個兒子均封為親王,分駐各地,惠帝登基後,進行削藩,以統壹軍事,惹惱諸王,燕王朱棣其兵北京,1402年攻入南京,惠帝壹說被燒死,壹說外逃,壹說剃發出家。
3、明成祖朱棣
朱棣(1360年-1424年),年號“永樂”。1402年即位,在位23年。成祖為朱元璋的第四子,朱棣以入京除奸為名,發動了“靖難之役“。經過四年的戰爭,在1402年打敗惠帝統治集團,奪取了明朝政權,建元永樂,是為明成祖。1421年遷都北京,並下令編纂了《永樂大典》。死於1424年,時年65歲。
4、明仁宗朱高熾
朱高熾(1378年-1425年),年號“洪熙”。1424年即位,在位1年。仁宗為明成祖長子,仁宗政治比較清明,采取壹些緩和社會矛盾的措施。在位10個月,死於1425年,時年48歲。
5、明宣宗朱瞻基
朱瞻基(1398年-1435年),年號“宣德”。1425年即位,在位11年。宣宗,仁宗長子,他和其父壹樣,比較能傾聽臣下的.意見與仁宗並稱“仁宣之治”,宣宗時君臣關系融洽,經濟也穩步發展。宣宗死於1435年,時年38歲。
6、明英宗朱祁鎮
朱祁鎮(1427年-1464年),年號“正統”“天順”(1435年-1449年;1457年-1464年),在位23年。英宗,宣宗長子,即位時才9歲,被宦官王振專權,1449年,瓦剌大舉南侵,王振愜英宗親征,英宗被俘,史稱“土木堡之變”,1450年,被放回,直到1457年,才又即位。死於1464年,時年38歲。
7、明景帝朱祁鈺
朱祁鈺(1428年-1457年),年號“景泰”。1449年即位,在位9年。宣宗次子,英宗被俘後被擁立為帝,即位後,用於謙為兵部尚書,粉碎了瓦喇對北京的進攻,迫使瓦剌放回英宗,英宗放回後,景帝將其軟禁,直到1457年,景帝病危時,英宗才又被擁為帝,壹個月後,景帝去世。景帝死於1457年,時年30歲。
8、明憲宗朱見深
朱見深(1447年-1487年),年號“成化”。1464年即位,在位24年。憲宗,英宗長子,憲宗好方術,溺於女色,不勤政,致使宦官“奸欺國政”。1487年,憲宗去世,時年41歲。
9、明孝宗朱佑樘
朱佑樘(1470年-1505年),年號“弘治”。1487年即位,在位19年。孝宗,憲宗三子。孝宗“更新庶政,言路大開”,使英宗朝以來奸佞當道的局面,得以改觀。被譽為“中興之令主”,而在他統治的18年也被譽為”弘治中興“。他於1505年去世,時年36歲。
10、明武宗朱厚照
朱厚照(1491年-1521年),年號“正德”。1505年即位,在位17年。武宗是孝宗的長子。好逸樂,貪女色,是明朝有名的荒唐皇帝,因淫欲過度,落水患病,三月後去世。死於1521年,時年31歲。
11、明世宗朱厚熜
朱厚熜(1507年-1566年),年號“嘉靖”。1521年即位,在位46年。世宗,憲宗孫,父興獻王。世宗前期頗有壹些作為,誅殺宦官,節用寬民,但後期縱情享樂無度,政治腐敗,多次爆發農民起義。世宗後期,他因服丹藥身體虛弱,加上年老體衰,於1566年病死,時年60歲。
12、明穆宗朱載垕
朱載垕(1537年-1572年),年號“隆慶”。1566年即位,在位7年。穆宗,世宗第三子。在位7年,死於1572年,時年36歲。
13、明神宗朱翊鈞
朱翊鈞(1563年-1620年),年號“萬歷”。1572年即位,在位48年。神宗,穆宗第三子。即位時才10歲,由皇太後陳氏及李貴妃主持政務。神宗親政後,深居宮中,縱情享樂享樂,政治腐敗,神宗時,北方努爾哈赤建立後金,窺視中原。神宗死於1620年,時年58歲。
14、明光宗朱常洛
朱常洛(1582年-1620年),年號“泰昌”。1620年即位,在位1月。光宗,神宗長子。是壹個貪財好色的皇帝,由於淫欲過度,即位十天後就病倒了,後因服用“紅丸”過度而亡。時年39歲。
15、明熹宗朱由校
朱由校(1605年-1627年),年號“天啟”。1620年即位,在位8年。熹宗,光宗長子。在位時任用宦官魏忠賢,致使政治腐敗。努爾哈赤乘機攻占沈陽。熹宗死於1627年,時年23歲。
16、明思宗朱由檢
朱由檢(1610年-1644年),年號“崇禎”。1627年即位,在位17年。思宗,光宗第五子。即位後,誅殺魏忠賢,頗為勤政,勉力振作,無奈積重難反,各地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北方皇太極又不斷騷擾入侵,崇禎性多疑,剛愎自用,自毀長城。終於在1644年,攻入北京,崇禎帝在景山自縊身亡。時年35歲。死前於蘭色袍服上大書“勿傷百姓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