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1、家用五座位轎車以及七座位的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這裏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在正常行駛裏程達到了六十萬公裏的,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十五年以後每年必須檢驗兩次(不嫌麻煩可以繼續使用車輛),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二、小車幾年年審壹次車
車輛年檢新規實施後,6年以上10年以內的小車每2年年檢壹次。
在第6年和第8年時,車輛上檢測線進行檢測。對10年以上的私家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檢驗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1次。
在車輛年檢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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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