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的辦理地點是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辦理費用各地省份政策不壹致,具體詳情咨詢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出生證明壹般需要在孩子出生後壹個月內辦理,由孩子的父母持本人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在孩子出生醫院的所屬科室辦理,出生證明是壹個人來到人世上的證明材料。須填寫內容包括:準生證明號碼、新生兒姓名、雙方身份證號碼、新生兒申報戶口地址。因《出生醫學證明》壹旦打印,醫院將無權更改,故要求填寫字跡端正清楚,並仔細核對院方所填寫內容,有疑問及時提出,確保填寫內容正確無誤。
出生證壹般情況下辦理是有時間限制的,不需在出生後壹個月內進行辦理。出生證明,也被叫做《出生醫學證明》,是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開出的壹項證明。這份證明詳細記錄了寶寶的出生情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對寶寶而言至關重要。
辦理材料
1、新生兒分娩單位提供的分娩證明和相關病歷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記錄復印件;
2、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
3、新生兒母親親筆簽字的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書面申請,申請書需新生兒母親戶籍所在地政府加蓋公章;
4、父母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生育證明;
6、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