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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 (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許多人都寫過證明吧,證明就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情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大家知道證明的格式嗎?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 ,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離職證明 1

 自20___年5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崗位,至20___年___月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 2

 茲證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年01月01日至-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 3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 4

 離職證明

 XXX 同誌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 5

  壹、公司開除員工離職證明範本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並已壹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二、交接壹般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壹、交接準備。

 交接準備分六個方面: (1)將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處理完畢;(2)將尚未登記賬目的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筆余額後加蓋出納人員名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種資科,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鑒、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5)出納賬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余額要與庫存現金壹致,銀行存款日記賬金額要與銀行對賬單壹致;(6)在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扉頁的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第二、移交過程。

 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1)庫存現金要根據日記賬余額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查清;(2)有價證券要根據各查簿余額進行點收,若出現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壹致時,要按賬面金額交接;(3)出納賬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由移交人負責;(4)銀行存款賬戶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壹致,出納人員在辦理交接前,須向銀行申請打印對賬單,如存在有未達賬項,還需編制銀行存放余額調節表,調整相符;(5)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財產物資,如財務章、人名章、收據、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專用章等;(6)實行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據無誤後,方可交接。

 第三、交接後有關事宜。

 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接交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

  三、離職辦理流程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離職員工除工作交接外,應立即停止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從事壹切業務。將該員工經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倉促離職,出現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

 員工在公司期間,由公司配發的或者由員工本人掌管的屬於公司的財物,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並將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圖紙、財務賬本、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另外,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公司應清查該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借款、賠償款、罰款等。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於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公司離職證明 6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離職,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 7

 問題:

 本人之前於壹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壹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壹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壹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到了20xx年11月左右,公司以壹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

 開除後不到壹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壹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壹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edwin

 答復: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壹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妳。

 在合同期內妳有權要求公司為妳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於離職證明壹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妳不壹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妳現在的情況,妳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妳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幹地回答過,妳可以找壹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妳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 8

  離職證明因公司原因什麽意思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合同的。

 離職證明公司原因,是指因為公司的原因解除劉xx今天,造成勞動者離職的,主要適用於領取失業保險金,與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相對。根據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自離可以要求公司開離職證明嗎

 可以。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壹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妳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註意事項:

 1、開離職證明要註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蓋"鮮章"也就是離職證明復印是無效的。

 3、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公司離職證明 9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因為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 10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 11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年x月x日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xxxx(部門)的xxx_(職務),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並已壹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乙方簽字:x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公司離職證明 12

 離職證明(居中對齊)

 茲有***(姓名)同誌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壹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月**日

公司離職證明 13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壹致,並已壹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 14

 茲證實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企業市場研發部員工,在職時間為某某-某某年0元月0壹號至某某-某某年0七月三十壹號。現已處理完全部離職程序。就此證實!

 企業名字(加蓋公章)

 某某-某某年0三月0六號

公司離職證明 15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為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妳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壹定必須是三日。如果壹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妳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後,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妳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提醒:要拒簽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壹、和用人單位協商壹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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